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旅游产业扶持奖励政策》已经县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12年5月16日
天台县旅游产业扶持奖励政策
为充分调动各方发展旅游业的积极性,加快旅游资源开发和配套设施建设,提高旅游综合接待能力,推进旅游业转型升级,打造旅游休闲胜地,现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1、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打造“佛宗道源地、心灵瑜伽园、品质天台城”的目标,全面实施“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战略,以创建国家5A级旅游区为总抓手、天台山旅游产业集聚区建设为平台、旅游管理体制改革为突破口,加快核心景区改造提升和旅游资源整合步伐,完善旅游要素配套,推进旅游转型升级,努力把天台山建成宗教文化圣地、旅游休闲胜地。
2、主要目标。到2016年,我县旅游配套基础设施更为完善,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区,形成以生态体验、休闲养生、宗教朝觐和文化寻根为主体的复合型旅游产品体系;旅游产业经济进入良性循环轨道,到 2016年末,旅游门票收入突破1亿元,年均增长18%;旅游总收入争取达到90亿元,年均增长20%。
二、完善旅游产业体系
3、鼓励投资旅游项目开发。鼓励外资和社会资本投入景区(点)开发,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景区开发项目,自景区建成营业之日起,其缴纳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后二年给予减半补助;对一次性实际投资额上亿元的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可采取“一事一策”办法,由县政府研究后给予特殊政策扶持。
4、推进高星级酒店宾馆建设。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设高星级酒店宾馆,提高接待能力。对四星、五星新建的酒店宾馆,主体工程完工后,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验收落实权证手续;建成运营后,拿到四星、五星牌的,其缴纳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后二年给予减半补助。
5、积极发展品牌连锁酒店。对以接待旅游团队为主,新建或扩建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客房数在80间以上的连锁型酒店宾馆,投入运营后,其缴纳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前二年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第三年给予减半补助。经批准利用闲置厂房、办公用房改建商务宾馆达到上述标准且在2012年开工建设的,可享受同等财政扶持政策,该政策仅对2012年开工建设的项目有效。
6、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旅游演艺事业。鼓励民营资本组建文化演艺公司,利用我县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特色鲜明、艺术性强的旅游演艺产品,对在景区(点)驻场演出一年以上的优秀节目,酌情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三年内演艺企业上缴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三、提升旅游产业素质
7、大力发展星级宾馆、餐馆。鼓励现有宾馆、饭店进行适时更新改造,争创星级宾馆、餐馆。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宾馆的,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餐馆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新评定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评定为浙江省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三星、四星、五星级宾馆有效期满通过复评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8、积极引进知名酒店集团。鼓励四星级及以上饭店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合作,对引进或委托全球酒店集团100强(酒店业权威杂志(HOTELS)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与国内饭店业最具规模的30家饭店管理公司(集团)(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进行管理,其委托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高星级酒店,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9、提升旅游企业素质。鼓励旅行社企业创星级,提升服务品质。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旅行社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三星、四星、五星级旅行社有效期满通过复评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旅游景区、宾馆新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2万元。各类旅游购物点、旅游休闲场所被旅游部门列为旅游推荐单位的,奖励1万元。
10、鼓励创建和引进品牌旅行社。县内旅行社进入市十佳旅行社行列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进入省百强旅行社行列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积极引进台州市外的全国“百强”旅行社、境内外知名旅行社到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对经营满一年、组织县外客源每年达1万人以上且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旅行社,三年内企业上缴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11、推进旅游景区(点)提档升级。被评为全国、省级文明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评上5A、4A、3A级旅游区(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12、实施“百千万”旅游富民工程。对新评为省旅游强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评为省特色旅游村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评为省旅游特色经营户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四、拓展旅游客源市场
13、大力扶持地接。激励县内旅行社做大地接业务,对地接我县景区实现年门票收入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旅行社,按门票额的10%予以奖励;对一次接待500人以上大型旅游团队的地接旅行社给以每人次5元的奖励。
14、鼓励入境游。县内旅行社年接待境外过夜游客(含港、澳、台)达到800人次(含800人)以上的,每人次奖励20元。
15、积极开拓旅游客源市场。鼓励县内旅游企业开通外地至天台山的散客旅游专线,对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旅游企业,除获得地接奖励以外,给以每车(30人以上)300元的补助;对在县外媒体广告推介天台旅游产品、旅游线路的县内外旅游企业,给予版面广告30%的补助。
16、大力发展“一乡一品一节庆”。鼓励各乡镇利用当地民俗和特色自然资源,举办乡村旅游节庆活动,以旅兴农、以旅富民。对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节庆活动,按举办规模、影响力大小给以每个活动10万元以内的补助。景区点举办此类活动的参照执行。
五、加强旅游人才培养
17、加强导游人才培养。对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当年考取国家导游员资格证并与旅游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专职从事导游工作满三年的,每人予以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取得中级导游资格的导游员,一次性奖励2000元;取得高级导游资格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当年评为“十大金牌导游”的奖励3000元。
18、鼓励引进旅游人才。对在我县旅游部门或旅游企业工作的,当年取得省级以上业务部门承认的旅游及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不含高级导游资格证)的人才奖励5000元。县外人员来我县创办旅游企业的(含企业聘用县外中高级以上专业人才),免费办理其配偶、子女在我县的落户手续,其子女上学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六、创造良好的旅游发展环境
19、营造合力兴旅氛围。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要求,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县旅游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县旅游发展战略目标及旅游业发展新趋势,加强调研,做好参谋,强化旅游规划、管理和促进发展的职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发改、财政、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旅游企业的发展和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交通、电力、通信、供水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设施保障;农业、林业、水利、宗教、文化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旅游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公安、工商、卫生、消防、质监、安监、物价等部门要加强旅游运输、安全、价格、市场秩序、食品卫生、游乐设施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合力保障旅游安全与推进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对在国家5A级旅游区创建过程中或“一乡一品一节”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0、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增加对旅游业的引导性投入。自2012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1500万元。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旅游节庆活动、旅游贷款贴息,提升旅游产业素质、拓展旅游客源市场、风景旅游规划编制、旅游人才培养等奖励。县旅游委会同县财政局制订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1、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对纳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旅游集聚区规划范围内的旅游配套建设项目,每年由县风景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旅游用地计划,县政府优先保障供地,发改、国土、规划、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要在项目立项、报批中给予积极支持。对县政府认定的重大旅游项目用地经批准可以一事一策,给予用地等优惠。
22、实行旅游规费减免。按四星、五星标准建设的宾馆酒店,在今年开工建设,规定期限建成,并拿到四星、五星牌的,土地出让金县得部分,由县财政给予一定扶持。旅游建设项目规费收取参照县政府出台的项目综合规费收取政策规定执行。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气价格政策。旅行社企业县内地接所缴税收县得部分全额补助。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鼓励银行卡收费对旅行社、景区售票商户参照超市和加油站档次进行计费,进一步研究适当降低对宾馆饭店的收费标准。旅游企业自发电部分享受工业同等补贴政策。
七、附则
23、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年初可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目标计划。企业应设立奖励台帐相关资料,并按月如实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指标报表。
24、申报企业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县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宣传促销、优质服务、职业培训、地接考核等行业活动,全年无重大旅游投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5、凡符合享受上述奖励政策的企业和个人,须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执行。如以上条文与县委、县政府已出台文件有涉及相同内容的,按本政策执行。凡涉及本政策意见有两项以上奖励的,一律从高或从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26、本政策意见由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有关财政、税收方面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27、本政策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涉旅的有关扶持奖励政策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