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
天台县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2-04-16    来源:天台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快对外开放步伐,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吸引外来投资,加快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天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外商投资

  第一条 外商投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经济实体和自然人来我县的投资,以下简称外资。

  第二条 出让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业用地按《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试行意见》实行。

  第三条 外商利用荒山、荒地、荒滩、荒坡投资开发农业项目,其地价可给予较大的优惠,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可延长至五十年。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允许将已建成收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其相关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或股权,依法有偿转让给外商。

  第四条 外商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有关规费收取参照《天台县工业园区(功能区)项目审批统一收费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经营期限10年以上新设立且有实质性投入的生产性三资企业,项目用地10亩以上、实到外资150万美元以上,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竣工投产时间后第一个完整年度开始五年内,亩均税收达到下列合格要求,按下列标准给予相应一次性奖励作为研发费用(奖励可以分段,即:投产后亩均税收达到某个标准后先按标准予以奖励,往后亩均税收达到更高标准的,按更高标准扣除已获奖部分予以奖励,依此类推,投产五年后不再计奖),项目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投产时间投产的不能获得奖励。

  第六条 新设立外商投资项目实际利用外资50万美元以上,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投产时间后第一个完整年度开始五年内,当年亩均税收达到下列各档次要求的,按照所得税县得部分的额度给予奖励作为研发费用。

  第七条 外资并购项目或新设立外商投资项目租房生产,实际利用外资50万美元以上的参照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对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直接增加注册资本的外方资本金50万美元以上,扩大生产规模,需新增用地的,其新增用地部分按第六条标准给予扶持。

  第九条 对注册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世界500强、注册资金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且能填补国内技术空白(省级和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项目在享受本意见所有优惠政策的同时,并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另行出台更加优惠的“一项一策”措施。

  第十条 凡中介机构或个人引荐外商来我县投资的,对外商投资企业(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按实际到位外资(注册资金中的外商投资部分)的1%的比例折合人民币对引荐机构或个人予以奖励。每个项目的奖金上限为50万元人民币。若外商投资企业跨年度增加资本金,其增加部分视同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对引荐机构或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我县各乡镇(街道)、部门作为引荐人引进外资且完成当年任务的,可参照第十条执行,每个项目的奖金上限为30万元人民币。

  二、鼓励县外投资

  第十二条 内资项目:是指下列三种情形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1、南北协作工程项目:台州市南面县(市、区)的企业、经济实体或自然人来我县设立法人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

  2、回归工程项目:天台籍人士在外创办的企业、经济实体或能提供外地一年以上有效户籍证明的自然人回天台设立法人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

  3、县外投资项目:国内县外的企业、经济实体或自然人来我县设立法人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不含南北协作工程项目和回归工程项目)。上述三项以下简称内资。

  第十三条 新办内资企业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参照第五、第六条执行;总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人民币的,参照第六条执行,规费收取参照第四条执行。

  第十四条 对大型央企或者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在享受本意见所有优惠政策的同时,并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另行出台更加优惠的“一项一策”措施。

  第十五条 对引进内资项目的到位资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3000万元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其中第一、三产项目按实际投入数的50%计算)且企业有经营实绩的,分别奖励2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作为引荐奖。引进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用于租赁经营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按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中介机构或个人引荐县外上市公司并购县内工业企业,一个完整年度内投资额达3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上,奖励中介机构或个人20万元、50万元。

  三、奖励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 建立引资中介人奖励审批档案。中介人持项目有关合同文本、投资方出具的中介人书面确认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到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天台县招商引资中介人申报备案表》,进行申报备案。在投资项目正式投产(开业)后,中介人持投资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及复印件、新办企业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登记证及复印件、合同、章程、有合法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天台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七条 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申请后,根据上报材料对引进的项目及其中介人进行初审,并由县财政、国地税等部门核实该项目年度纳税情况,再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

  四、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第十八条 建立县领导联系重大项目制度,解决引进项目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进行全程代理。如需报上级单位审批的,由县对应机构负责联系、报批。

  第十九条 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凡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外来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可享受天台本地居民待遇,其子女入托、入学参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外来人才子女入托、入学安排原则的通知》(天人才办〔2010〕9号)执行。

  五、其它

  第二十条 本意见中对外来投资项目的奖励以该项目土地出让“零收入”为限,超过“零收入”标准后不再奖励。

  第二十一条 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考核确认后,符合享受扶持政策的项目,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予以公示,并经县政府批准后,各相关部门按批准名单予以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资料骗取奖金的,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中介人、验资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今后本意见如与国家新政策不符以国家新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由天台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12年4月13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天台县旅游产业扶持奖励政策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天台县培育成长型中小企业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5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