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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02    来源: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二〇一四年县政府第一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6日

  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引导我县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房消费,促进我县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制定中长期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合理制定中长期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合理评估出让地块价格。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科学测算出让地块规划指标。对在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方面存在可能影响开发的土地,在土地出让前,应由环保、水利部门出具环评与水土保持的预先意见,明确出让地块是否存在限制性条件。

  二、完善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保证“净地出让”

  地块业主应做到拟出让地块规划红线内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四邻及地块内无任何争议;做到“三通一平”(指路通、水通、电通、场地平整),在土地出让规划红线图内标注明该地块周边的排水排污、通讯、燃气等出入口位置。对未做到“三通一平”的,应在土地出让规划红线图内标注明该地块通电的接入点。

  三、规范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

  土地出让后必须在《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全部出让价款。对出让起始价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房地产开发地块,经房地产开发建设联席会议批准,可约定分期缴纳出让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首期支付比例不得低于50%。

  四、建立房地产开发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常务副县长为主召集人,建设、国土分管副县长为副召集人,县建设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局、县国资局等相关单位参加的房地产开发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房地产开发建设联席会议秘书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建设、国土的副主任担任。

  房地产开发建设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根据房地产和住宅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土地供应计划,讨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协调解决影响发展房地产发展的重大问题。在每宗土地推出前应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将推出的土地相关问题;在每宗土地出让后应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邀请企业参加,研究解决拍卖土地后相关问题。

  五、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1.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审批时序。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凡新出让的房地产项目,相关部门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方案审查、扩初设计批复;在受让人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和缴纳契税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上述相关手续。

  2.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1)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行一送一审制度,在一周内审查,不再集中统一审查。

  (2)简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程序。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方案,予以受理登记,在一周内组织评审,评审后3个工作日内出评审纪要,并报县规划管理委员会评审。经县规划管理委员会评审后,以县规划管理委员会评审纪要作为编制初步设计和专项审查方案(由发改、消防等部门审查)依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审定规划总平。

  (3)推行项目设计单位汇报审查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由项目设计单位直接介绍规划设计内容。

  3.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根据《天台县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严格执行。

  4.缩短审批时限。强化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审批的功能,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在立项、规划、用地、建设、权属登记等环节应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权属登记机构应加强与开发单位沟通,做好权属登记服务。

  六、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

  对于为天台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应遵从《天台县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意见(试行)》(天政发〔2013〕5号)有关规定开展执业、收费活动。各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中介机构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时限、服务质量、监管投诉等事项上进行规范管理,同时应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市场化程度,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对于其他为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提供服务且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机构,应加强与开发单位、施工单位沟通,避免集中开展业务现象,同时应加强内部管理、增加人力和技术设备、建立内部考核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七、规范管理不充分竞争行业的施工企业

  各行政部门在不充分竞争行业中符合施工资质等级要求的,在行政审批时都应予以认可,不得擅自设置或借备案管理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限制条件。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施工价格要求企业接受。引进外地企业,加大对竞争不充分行业施工市场培育,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对于通信、有线电视、管道煤气、供电等单位应明确收费标准与施工范围,不得将应由其施工的工程或设施转嫁到企业。

  八、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商品住房必须公开预售,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按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一次性公开销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九、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商品房预售款按规定要求进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应认真负责做好监管工作,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降低购房者资金风险和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积极探索开展住户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组合贷款

  在坚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前提下,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商业银行、房地产登记机构应积极探索开展购房时住房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组合贷款方式。

  十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开展环境测评

  完善房地产开发区块周边排水排污、供水、供电、通信等城市基础设施,完善住宅小区公交系统、公共自行车等配套设施,方便居民出行。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本地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督,在县城东面及相关敏感位置设置环境电子监测系统,实行24小时环境监测,确保居住环境空气质量。

  十二、加大政府对物业管理的扶持力度,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职责。

  2.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业主若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党员、干部的,根据《天台县正风肃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天县委办〔2013〕43号)规定将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抄告其所在单位、县纪委、县组织部门、人民银行信用中心,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物业产权交易时,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的结算有明确约定,住宅小区物业产权过户时,双方当事人对物业服务费的结算情况需在转让合同中做明确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统一印刷。

  物业受让人应当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后三十日内,将物业产权转移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十三、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构建以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通过新建、配建、改建、调剂、回购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天台实际完善各类住房保障相关配套政策,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引进人才、外来务工、城镇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

  十四、稳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对照“十二五”住房保障目标责任要求,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工程实施,确保各项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完成,尽快将保障性住房投入使用。

  为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持续、健康、稳定的推进,应全面落实后续“十三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充分发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率。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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