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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台县导游人才培养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26    来源:天台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导游人才培养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5日

  天台县导游人才培养奖励办法(试行)

  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提高导游人员的整体素质,更好地宣传天台山,提高天台旅游知名度,根据《浙江省旅游业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天台县2011-2015年人才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结合我县旅游业发展对导游人才需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目标

  借助省内外高等院校旅游教育资源,加强校企合作,逐步形成岗位培训、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和送出去、引进来相结合的导游队伍建设新格局,争取到2015年,全县持证导游员全部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本科以上学历占比达到30%;外语及小语种导游数量适应我县旅游业发展需求;新认证中高级导游人员15人。

  二、对象范围

  具有天台户籍,从事导游工作的本地人才;愿意长期(与我县旅行社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县从事导游服务工作6个月以上的外来中高级导游员。

  三、主要措施

  (一)鼓励高学历人员从事导游工作

  1、对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当年考取国家导游员资格证并与旅游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专职从事导游工作满三年的,每人予以一次性奖励2000元。

  2、鼓励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取浙江省景区景点导游员资格证和国家导游员资格证,从事兼职导游工作。

  (1)各单位要为本单位从事兼职导游工作的人员创造便利条件,确保报考人员有时间参加国导、省导资格证考试的相关培训和考试。

  (2)取得导游证担任兼职导游的公职人员,有义务参加县里组织的重大活动的导游接待工作和本单位来宾、来客的导游接待工作。

  (3)考取兼职导游证的公职人员由县旅游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建立志愿导游档案。每年参加10次以上志愿导游服务的兼职导游,年底经县旅游委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报销考证培训费用、考务费用。已持有国导证的导游员从领证的次月起每月补助100元;持有省导证的导游员从领证的次月起每月补助50元。

  3、加强外语导游和小语种导游的培育和储备。对考取外语或小语种导游证的导游,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鼓励中小学校外语教师考取外语导游资格,对考试合格并担任兼职导游员的人员报销考务费。

  4、鼓励导游人员提高学历层次。对经进修培训获得大专学历的专职导游人员一次性奖励1500元,获得本科学历的专职导游员一次性奖励3000元,专科升本科的补差奖励1500元。

  (二)加强高层次导游人才培养

  5、对参加中级导游资格和高级导游资格学习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给予培训费全额补助。取得中级导游资格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取得高级导游资格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鼓励更多人提高导游工作水平。

  6、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导游人员技能比武,对参加国家、省、市旅游管理部门举办的导游技能比赛获得名次的选手实施奖励:国家级的奖励15000元,省级的奖励10000元,市级的前三名分别奖励6000元、5000元、3000元。

  7、每三年评选5名县“首席导游”,要求在天台旅游行业连续服务5年以上,评选工作由县旅游委负责,经县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由县政府命名并表彰,在评选届期内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政府津贴。每一至二年评选10名金牌导游,评选届期内一直从事导游工作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政府津贴。

  8、鼓励创办旅游名家工作室。对创办首席导游工作室的领衔人,在三年总额10万元的工作室建设资助经费中,每年拿出1万元作为个人工作补贴。

  (三)积极引进高级导游

  9、县外高级导游员来我县参与旅行社经营管理或从事导游工作的,帮助其办理配偶、子女在我县的落户手续,其子女上学享受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

  四、组织实施,保障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提升执行效果。县旅游委负责政策实施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建立监测、评估、考核机制。加强和旅游行业单位的沟通,帮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导游队伍建设中的实际问题。

  2、健全基础建设,营造良好环境。积极探索导游人才培养规律,加大导游队伍的培训力度,提高业务水平。大力宣传实施政策的重大意义和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和成效,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旅游导游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

  五、附则

  1、本办法所指的奖励或补助经费在县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涉及同项比赛获多级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2、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办和县旅游委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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